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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桐树下
2026-06-10 11:33

一科创板公司财务造假,公司及3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1150万!股票将被ST

来源:梧桐树下V

6月9日晚,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688189)发布公告:6 月 9 日,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〔2026〕6 号)。经查明,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:

2023 年,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在部分客户退货后,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,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.88 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 5.96%;虚增利润总额908.77 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.46%。2023 年,广州南新与部分客户分别签订《应收账款协议》,在《应收账款协议》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,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,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32.40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2.73%;虚增利润总额286.45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 37.65%。以上事项,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6468.28 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 8.69%;虚增利润总额 1195.22 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157.11%。

张世喜作为南新制药时任总经理、广州南新总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,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,未督促、沟通会计处理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,主管会计工作,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,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,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,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湖南证监局拟决定:

一、对南新制药给予警告,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;

二、对张世喜给予警告,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;

三、对李亮给予警告,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;

四、对胡新保给予警告,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。

公司及3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款1150万元。

公司同时发布了《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》。依据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载明的内容,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第 12.9.1 条“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:(七)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,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,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12.2.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,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、净利润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”等相关规定,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。公司股票停牌日期为2026 年 6 月 10 日。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为2026 年 6 月 11 日。

据公开资料,南新制药2020年3月26日上市。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:专注于流行性感冒等抗病毒、传染病防治药品,以及恶性肿瘤、心脑血管疾病、糖尿病等其他重大疾病治疗药品研发、生产与销售。6 月 9 日,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〔2026〕6 号),主要内容如下:

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、张世喜先生、李亮先生、胡新保先生:

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)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,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,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。经查明,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:

2023 年,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广州南新)在部分客户退货后,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,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.88 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 5.96%;虚增利润总额908.77 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.46%。

2023 年,广州南新与部分客户分别签订《应收账款协议》,在《应收账款协议》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,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,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32.40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2.73%;虚增利润总额286.45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 37.65%。

以上事项,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6468.28 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 8.69%;虚增利润总额 1195.22 万元,占当期利润总额157.11%。

上述违法事实,有公司公告、合同文件、财务资料、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。

南新制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。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张世喜作为南新制药时任总经理、广州南新总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,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,未督促、沟通会计处理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,主管会计工作,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,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,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,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,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未勤勉尽责,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我局拟决定:

一、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,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;二、对张世喜给予警告,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;

三、对李亮给予警告,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;

四、对胡新保给予警告,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和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,你们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你们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经我局复核成立的,我局将予以采纳。如果你们放弃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,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、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。